法定退休年龄的逐步延迟是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来了,有些体制内的人员,纷纷开始盘算究竟是否应该申请延迟退休,还是到了可以退休年龄直接办理退休。
不过,根据最新的中央政策是,这一切对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来说,仍然适用“强制退休”政策,也就是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然需要按时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在2024年底最后一天发文、2025年元旦公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一、二条就“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即,四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即,2030年1月1日前缴费满15年,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至缴费满20年(每年提高六个月)。二是年满原法定退休年龄,即,普通女职工满50周岁、管理岗女职工满55周岁、男职工满60周岁。三是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四是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本人申请提前退休。即,“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可是,以上的政策,并不适用于三类人员: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
具体而言,所有的公务员:公务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能申请弹性延迟退休。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以及拥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师、会计师、政工师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包括公立学校、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此外,《办法》第十三条还明确,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程序从严管理。即,“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该条规定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之外的,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


(来源:人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