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据悉,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城中村改造应推进实现五个目标
据了解,《条例》中所称的“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虽然已转为国有或者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城中村改造,则是指对本市辖区内的城中村及其周边低效、零散的连片区域,通过拆除新建、整治提升和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改造开发的行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公共利益,推进实现五个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且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启动改造。
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
对于居民而言,城中村改造补偿关乎切身利益。《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在拟改造土地所属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后续方案的调整、公布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属于历史遗留的无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和房屋,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同意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实施改造的,可参照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予以适当补偿;不同意改造且经确权为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存补偿费用;不同意改造无法消除影响,且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应当限期予以拆除。
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中村改造会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提出,符合法定情形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经依法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原集体土地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不交回的,集体土地是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集体土地不是宅基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经处理仍无法收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拆除新建类项目范围的宅基地,自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已批未建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积极协商,妥善解决村民居住问题。
文|记者 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