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理念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实践与思考
第四检察部 李娇兰

《道德经》中"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历经两千余年仍闪烁着智慧光芒。作为新时代检察干警,在深入学习"德润检心"品牌文化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无为而治"思想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特殊指导价值。
老子云:"道常无为而无不为"(第三十七章),这里的"无为"绝非消极不作为,而是强调遵循规律、减少人为干预的治理智慧。 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道家“无为而治”的理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无为而治”并不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是强调顺应自然规律,不过度干预,让事物按照自身的发展趋势去演化。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可以将其理解为在遵循法律规律和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引导和监督,让民事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
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无为”的原则,让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表达诉求、进行协商和解决纠纷,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和意愿,避免过度干预。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当事人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也有助于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正如“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规律一样,民事检察工作也应当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无为而治”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不管,而是强调适度的监督和引导。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于一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纠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无为而治”强调让事物按照自身的发展趋势去演化,这也意味着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让他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等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避免过度干预,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自主解决问题。
“无为而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通过尊重当事人自主权利、遵循法律规律、适度监督与引导以及发挥当事人主体作用,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与“无为而治”的理念是一致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和谐的追求。
当代检察监督工作对"无为而治"的传承,不是要削弱监督力度,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法治文明:通过尊重司法规律来提升监督权威,借助制度创新来降低监督成本,运用智慧监督来放大治理效能。正如《道德经》所言:"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第六十四章),在"德润检心"的文化引领下,我们应当以"无为"的境界追求"无不为"的监督效果,让公平正义以更优雅的方式实现。(李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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