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邻居家的摄像头对着我家入户门,是否侵犯隐私?半岛问法热线为您解答“鸡毛蒜皮”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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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互敬互让邻里关系的养成需要邻里之间的共同努力。4月1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邻里纠纷话题,北京天驰君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祝君律师和官颖浩律师在线解答市民遇到的有关邻里纠纷的问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为市民处理邻里纠纷支招。

上午9点30分,热线刚开通就接到了市民张女士的来电。张女士告诉官颖浩律师,自己家对门的邻居,在未经过她和家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安装了摄像头。

“这个摄像头对着我家的入户门,我感觉像是被全天候监控着,心情十分抑郁,每天都处于紧张状态。”张女士找邻居协商,想让对方调整摄像头位置,可邻居根本不听。

“后来找物业,也报警,民警勘查后督促邻居调整摄像头位置,邻居依然拒绝。”张女士询问律师,邻居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她的隐私?她该怎么处理?

官律师了解情况后表示,张女士所遭遇的情况,属于典型的隐私权纠纷。“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法律严格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虽然每个人都有安装摄像头的权利,但当摄像头的监控范围涉及他人私密空间时,便构成侵权。”官律师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摄像头安装这件事上,理应遵循这一原则。

“根据您的描述,邻居安装的摄像头,能直接拍摄到您家人的人脸,以及您家门口人员的来往情况,就超出了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存在侵犯隐私的嫌疑。且您与邻居是对门,距离较近,邻居安装监控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您的正常生活,违背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官律师建议张女士再试着与邻居协商一下,争取将问题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拆除对着您家的摄像头。

王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因为某些原因,没有交纳物业费。前段时间,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物业费欠费公示》,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王先生的房号、姓名,还有欠费金额。“我认为我的隐私权、姓名权和名誉权受到了侵犯。”王先生询问律师,物业公司这么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物业公司到底能不能公示欠费业主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您的描述,物业公司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您姓名、房号及欠费金额的公示文章,确实侵犯了您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与侵权行为影响相当的民事责任。”祝君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应该删除《物业费欠费公示》文章,并向业主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至于物业公司能否公示欠费业主信息,《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表明,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时,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催缴。“但公示需谨慎,不能侵犯业主隐私权。物业公司可以仅公布未交物管费业主的房号,不公布姓名,小区外公众就无法将欠费者姓名与房号关联,也就不会侵犯业主隐私权。 ”祝律师表示。

问题1:楼上将空调外机装在我家窗户上方,噪声严重影响生活,该怎么解决?

安先生家住在即墨某小区,小区原本规划好了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可楼上邻居家的空调外机却不装在规划的安装位置上,而是直接装在了安先生家窗户的正上方。外机一启动,那噪声大得惊人,吵得安先生一家人不得安宁。不仅如此,外机的冷凝水还不停地滴落在安先生家外墙上,安先生很担心,长此以往,外墙的保温层肯定会受损脱落。安先生已经找过物业和居委会的网格员,甚至还报了警。这些工作人员和民警都上门跟邻居协商了,可对方根本不配合,依旧我行我素。安先生询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安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这就意味着,楼上邻居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有责任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根据您的描述,您和楼上邻居的房屋相邻,楼上邻居虽然有安装空调的权利,但将外机安装在您卧室窗户附近这个并非预留的位置,按照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居住为主的区域,昼间噪声最高限值为 55 分贝,夜间噪声最高限值为 45 分贝。如果噪声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限值,那就已经对您的正常居住生活产生了明显影响。您已经找过多方工作人员与邻居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因此建议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楼上邻居拆除空调外机,或者将空调外机移至不会对您生活造成影响的其他位置。为了有效维护您的权益,您需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首先,您可以用手机对噪声进行录音,这能作为初步证据留存。另外,更具效力的做法是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一段时间内,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对您卧室附近的噪声分贝进行精准检测,并获取检测报告。这种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报告,在后续处理纠纷时,证明力更强,法院也更倾向于采纳。

问题2:邻居收养了多只流浪狗,且狗还将他人咬伤,他该负什么责任?

刘先生家楼下的邻居收养了十多只流浪狗,整个楼道都弥漫着一股刺鼻的异味,尤其是在夏天,那味道简直让人作呕。而且这些狗不分昼夜地狂吠,严重影响了刘先生和其他邻居的休息。刘先生家里还因为这些狗滋生了大量蟑螂、跳蚤,刘先生和家人身上都被叮咬出了许多红包,苦不堪言。暂且不提这些让人糟心的卫生和噪声问题,单从养犬数量来看,刘先生觉得实在太多了。他询问律师,青岛市对居民养犬数量有没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更糟糕的是,前几天,邻居家的一只流浪狗趁门没关好,冲了出来,将路过的一位老人咬伤了。刘先生目睹了整个过程,十分担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他想了解一下,针对这种宠物伤人的案件,法律是如何认定责任归属的?

律师说法:刘先生,《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不过,如果在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从您描述的情况看,您邻居收养的流浪狗,大概率没有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这种超数量养犬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另外,《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还指出,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流浪犬只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捕捉并送交犬只收留所。居民要是有超过限养数量又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也可以送交犬只收留所。您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反映邻居家超数量养流浪狗的情况,让他们依法处理。针对宠物伤人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要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需要注意,在举证责任方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和一般侵权案件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受害人无需证明饲养人存在主观过错,而是由饲养人对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要是饲养人拿不出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就得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这次宠物伤人事件中,如果伤者要追究责任,您邻居作为饲养人,需要证明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就得对伤者的损失负责 。

问题3:老年人遇到租房困难,该如何破局?

刘大爷今年74岁了,独自住在一处没有电梯的老楼的6楼。他有稳定的退休金,身体也还算硬朗,但考虑到自己毕竟年纪大了,爬楼确实吃力,就想租个一楼或是带电梯的房子居住生活。可找了一段时间的房子,却发现目前租房市场对老年人并不“友好”。房东一听说74岁,直接就拒绝把房子租给他。刘大爷很是无奈,认为自己生活能自理,也有能力承担房租,怎么就因为年龄,连租房的机会都没有?他询问律师,房东拒绝租房给老年人的行为违法吗?要是不违法,像她这样的老年人,该通过什么办法,才能顺利租到房子?

律师说法:刘大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确实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但在房屋租赁这件事上,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比较大。房东拒绝将房子租给老年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因为房屋租赁合同,本质是平等主体间,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房东有权决定是否出租房屋,以及设定租房条件;同样,租客也有选择是否承租的权利。不过,为了保障像您这样老年人的租房权益,咱们可以尝试从化解房东顾虑的方向入手。房东和中介最担心的,就是老年人在租房期间,因身体机能下降,出现摔倒、发病甚至死亡等意外情况。另外,如果老年人经济条件不好,拖欠租金,房东追讨起来也比较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有几个可行的办法。一是增加担保人,让有经济能力、值得信任的人,为您租房做担保;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由担保机构向房东提供担保。二是目前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出台激励政策,调节老年人租房的市场环境,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优先配租公租房,您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除了租房,您还可以考虑入住养老机构、养老社区,这些地方不仅能提供居住场所,还配备专业的护理服务,更适合老年人生活。另外,您也可以申请政府的适老化改造补贴,对您现在居住的房屋进行改造,使其更符合老年人的居住需求,提升居住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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