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涉“北大法宝”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76466元。
原告公司诉称,其为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的运营者,“北大法宝”平台是法学生、法律工作者耳熟能详的法律检索工具,是涵盖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律所实务、专题参考等数据库。北大法宝平台的运营者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形成的法律法规的集合构成数据集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指出,被告公司经营的某法搜软件的搜索页面,搜索条件选择“法规”“全文”,随后搜索“北大法宝”,显示700余条法规搜索结果,结果显示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均随机出现“经北大法宝编辑团队核实”“北大法宝,版权所有”“来自北大法宝”“北大法宝”等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抓取北大法宝平台中的多条法律法规数据,侵害了原告方的著作权,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涉案法律法规均系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原告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过程中仅付出了一般性的劳动,在内容编排上并未体现独创性的表达,因此涉案法律法规不构成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不享有著作权权利。另外,涉案法律法规属于公共领域内的公开数据、原始数据,原告公司对此不享有竞争法上的权益。被告还表示,涉案法律法规是在公开渠道获得,该公司并未实施抓取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正文顶部增加了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法宝提示等信息,条文后增加了法宝联想内容,但选择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客观信息,整体编排结构和方式也较为单一,在选择和编排未能体现较大创作空间的情况下,不足以体现出公司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因此,涉案法律法规不构成汇编作品,被诉行为未侵害原告公司的著作权。
但是,原告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形成的法律法规的集合构成数据集合,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所以,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公司虽辩称涉案700余条法律法规来源于公共领域,但其并未提交具有合法授权或来源的证据,也未对其中含有北大法宝暗记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公司抓取了北大法宝平台中的涉案法律法规,并通过某法搜软件向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因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